買房裝修后入住遲遲未能過戶 訴至法院獲賠違約金、裝修費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雷樹連) 辛苦打拼多年買一套房,讓自己有個安居之所,結束漂泊的日子,是很多人的夢想。如果費心費力買了房,歡歡喜喜裝修一新后搬入居住,最終卻不能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實在是一件糟心的事兒。記者7月25日從霞浦法院獲悉,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類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件中,賣方除了返還買方已付376000元購房款外,還要支付違約金57600元和賠償房屋裝修費40000元,合計473600元。
買房后無法辦理房子過戶手續(x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間, 原告鄭某和被告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霞浦縣某街道的一套商品房轉讓給原告,價款人民幣476000元,其中376000分三期給予被告,余款100000元待產(chǎn)權過戶時付清。若被告違約,應于10日內(nèi)退還原告已付購房款,并在3日內(nèi)支付按定金一倍和已付購房款10%計算的賠償違約金。房屋產(chǎn)權若有糾紛,概由被告負責解決,造成損失由被告承擔責任。
據(jù)介紹,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依約支付定金、購房款共計376000元,房屋裝修后于2015年3月入住。后來,鄭某多次要求陳某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變更手續(xù),但陳某卻告知訴爭房屋權屬登記他人名下,且現(xiàn)因諸多原因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基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鄭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請求判令陳某返還購房款376000元,支付違約金57600元(已付購房款10%+定金20000元);并請求判令陳某賠償其房屋裝修費90000元及中介費4000元。審理中,陳某認為房屋裝修費應為40000元較為合理,鄭某認可。
返還已付房款并付違約金和房屋裝修費
霞浦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后過戶登記,是房屋買賣出讓方應當履行的從給付義務,被告陳某出讓房屋給原告鄭某,至本案庭審休庭前仍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被告存在過錯。本案房屋過戶的義務已經(jīng)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經(jīng)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下,本案原告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協(xié)議》,要求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并依約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裝修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購房中介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因此,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鄭某購房款人民幣376000元,并支付違約金57600元,賠償房屋裝修費40000元,合計473600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陳某不服,提起上訴。在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款項分期分批履行,若上訴人陳某按期足額履行,則被上訴人陳某放棄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若上訴人陳某有任意一期未按時足額履行,則按照一審判決執(zhí)行。
法官說法:想要房屋所有權需過戶
法官表示,房屋買賣協(xié)議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進行房屋交易的合意,但是只有過戶了才會導致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這樣買方才擁有房屋所有權并且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在購買房屋時切忌不能因為貪圖便宜,購買產(chǎn)權不明晰的房屋,不然產(chǎn)權無法過戶,會給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買方存在房、財兩空的風險。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