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一開發(fā)商施工導致相鄰建筑地面塌陷
被判賠60萬元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馬朝錕) 重大工程施工,尤其是有地下施工的,應當充分論證,以防對周邊建筑的不良影響。日前,霞浦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某工地施工,導致相鄰高層建筑出現樓通道、管網沉降開裂,甚至地面塌陷、管網斷裂等問題,引發(fā)糾紛。
建筑開裂 店面租賃合同被迫解除
據法院介紹,原告2010年開發(fā)的酒店及輔樓西向與被告2012年開發(fā)的廣場項目相鄰隔一條路。2012年8月,被告開發(fā)的城市廣場項目開始施工,在進行基坑開挖后便造成原告酒店輔樓通道、管網出現沉降開裂,西側地面塌陷、管網斷裂,音樂會所樓梯、走廊、消防管道等發(fā)生斷裂,酒店泳池開裂等問題。為此,原告遂多次發(fā)函向被告反映并要求盡快修復,被告公司也承諾同意修復,但以項目施工會持續(xù)發(fā)生沉降,修復后會出現反復為由,至今未為原告修復受損房屋和設施。
因輔樓店面斷裂原因,原告與其店面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承租人損失200000元。2014年6月5日原、被告共同委托某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意見為:原告西側輔樓房屋、人行通道下沉、管網斷裂與被告具有關聯(lián)性。
責任認定 施工方賠償60余萬元
霞浦法院認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被告開發(fā)的城市廣場項目在進行基坑開挖后造成原告酒店輔樓通道、管網沉降開裂,西側地面塌陷、管網斷裂,音樂會所樓梯、走廊、消防管道等發(fā)生斷裂,被告公司的事故行為造成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利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確定原告公司損失為683496元,被告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依照規(guī)定,判決被告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683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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