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寧德市公安局關于依法嚴厲
打擊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全市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拒不執(zhí)行政府在疫情期間發(fā)布的決定、命令、臨時交通管制措施,或者違反政府發(fā)布的高風險區(qū)、中風險區(qū)、低風險區(qū)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二、來自境外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或無癥狀感染者以及密切接觸者、次密切接觸者等,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依法實施的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應當進行核酸檢測的人員,拒不進行核酸檢測或者擾亂醫(y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核酸采樣點工作秩序,危害醫(y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yī)療、檢測機構財產的。
四、違反疫情防控規(guī)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文藝演出、展覽展銷、賽事活動、廟會燈會、聯(lián)歡會等聚集性文體活動的。
五、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護用品、藥品及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和假冒偽劣防疫物資、醫(yī)用器材的。
六、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經營、強迫交易,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yī)療救護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七、偽造、變造、謊報、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數據,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報告的;擅自通過信息網絡等途徑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個人信息,侵犯隱私的。
八、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散布、傳播,以及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九、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強行沖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qū)、警戒區(qū)的;或者阻礙執(zhí)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控物資運輸、隔離轉運車輛通行的,以及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在全市范圍內任何場所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為賭博提供場所和條件或組織、參與聚眾賭博活動的。
十一、在海上非法接觸外地、外籍漁船及船員,容留外籍人員登船作業(yè),與外籍漁船進行漁獲物交易,為外來船舶提供物資、補給、接駁等相關服務的。
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履行相關疫情防控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請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防疫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積極配合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不造謠、不傳謠,齊心協(xié)力、共克時艱。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舉報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對威脅、報復舉報人的,依法懲處。對窩藏、包庇、幫助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寧德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0日
來源:寧德公安
編輯:陳娥
責任編輯:陳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