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龍煤礦業(yè)集團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 于鐵義一審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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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消息(記者 梁書斌) 記者22日在黑龍江省林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10月21日,黑龍江龍煤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原副總經理于鐵義受賄案在黑龍江省林區(qū)中院公開宣判,被告人于鐵義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同時決定,在于鐵義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被告人于鐵義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于鐵義利用擔任黑龍江龍煤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物資供應分公司負責人、副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20余家供貨商提供增加訂單和采購數(shù)量、提高采購價格、及時支付貨款等幫助,以收取銷售產品代理費、咨詢費、購買車輛、投資入股等名義索取、收受供貨商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6809764.0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鐵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于鐵義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其親友亦積極代其退繳贓款,受賄財物已基本繳回,可以依據法定和酌定情節(jié)對其依法處罰。根據于鐵義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全案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于鐵義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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