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無證酒后駕車釀事故 一起案件牽出一大串關系人
案件14名被告“傻傻分不清”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周華長 彭雨冰)來自周寧獅城鎮(zhèn)的黃某被一輛小車撞了,按理他只要把肇事司機告上法庭索賠就可以了。可是他最終索賠的對象卻有14人,該案牽出了轎車所有人、汽車租賃公司、租車人、借車人、乘車人、保險公司等14名被告。為什么會這么復雜?在周寧縣法院審理下,這其中的原委慢慢浮出水面。4月9日記者了解到,日前法院已給出判決結果。
一場事故牽出14個關系人
據周寧縣法院審理此案法官介紹,2015年2月,肇事司機陳甲與葉某、張某、連某等八位友人一同吃夜宵飲酒。夜宵結束后,其八名友人超員乘坐被告陳甲駕駛的小型轎車,將在非機動車道內經營夜宵攤點的黃某撞傷。事故發(fā)生后,陳甲棄車逃逸。經周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勘查認定,陳甲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據悉,經調查,該車車主系陳乙,掛靠在蘭某經營的某汽車租賃服務部,該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2015年1月,雷某與某汽車租賃服務部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租用該車,后將該車交由無有效駕駛資質的許某保管使用,后又被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陳甲酒后駕駛,導致事故發(fā)生。
案情復雜責任難厘清
據了解,原告黃某認為,陳甲酒駕逃逸,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汽車租賃服務部與該車車主陳乙將非營運車輛投入營運,且未向道路交通運輸部門報備,存在過錯;租車人雷某未盡管理義務隨意將車輛交由許某使用,許某在使用車輛期間也未盡保管義務,存在重大過錯;葉某等八人作為共同飲酒者存在一定過錯,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酒后無證駕駛,事故后逃逸,屬于免責事由,且該車輛投保時為家庭自用汽車,后該車改變運營性質未通知保險人,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陳乙辯稱,原告的損失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且保險免責條款屬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告知本人卻沒有告知。
法院厘清責任攤清賠償款
面對諸多被告,周寧縣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車輛歸陳乙所有,但該車用于蘭某經營的某汽車租賃服務部,非系不正當使用;某汽車租賃服務部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租給具有駕駛資質的被告雷某使用,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使兩被告將非營運車輛用于租賃使用,未向道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存在過錯,但該過錯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情形,也不是本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與本次事故無因果關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雷某在應知許某無有效駕駛資質的情況下,將租賃來的車輛私自交由許某保管使用并發(fā)生事故,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許某在向雷某取得該車后,亦為該車管理人,其在沒有盡到應有注意義務的情況下,車輛被沒有駕駛資質的陳甲駕駛使用并發(fā)生事故,存在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陳甲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酒后違規(guī)超員駕駛機動車上路造成交通事故,亦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該案中車輛投保時為家庭自用車,雖出租給雷某,但使用性質還是屬于個人使用,并沒有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保險公司以該車改變運營性質未通知保險人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酒駕、無證、逃逸等作為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仍需盡到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yè)第三者險投保單上的投保人一欄中的簽名不是陳乙本人簽名,免責條款上也無陳乙簽名確認,保險公司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告知義務,因此需承擔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
對于葉某、張某等八名同車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上述八名被告與陳甲一同喝酒、出行,由此產生了相互照顧、保障彼此安全和防止危險結果發(fā)生的義務,而他們明知陳甲酒后駕車,不但沒有勸阻,反而共同乘坐該車,縱容該違法行為發(fā)生,因此應承擔相關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74000元;陳甲賠償原告3441.2元(已扣除陳甲先行賠付的10000元),雷某、許某賠償686.33元,葉某等八人各賠償141.58元。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