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一“95后”砍傷他人獲刑
因不滿女性朋友與其他男子聊天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陳昊)喝酒易誤事,這句話一點不錯,這不,僅在電話里聽到自己的女性朋友與他人聊天,溫某酒后一時沖動,就手持砍刀沖到會所欲砍人,最后將前來勸架的被害人砍傷。近日,這名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溫某被霞浦法院處以一年六個月的刑罰,并賠償受害人兩萬多元。
不滿女性朋友與他人聊天
酒后持西瓜刀追砍他人
據介紹,今年20歲的溫某是霞浦當?shù)厝?,小學文化,沒有正當職業(yè)。受害人江某今年24歲,初中文化,案發(fā)時是霞浦縣松港街道某音樂會所的員工。
2015年2月26日2時許,溫某與其女性朋友林某電話聊天時,聽到林某與另一男子王某聊天,遂心生不滿,并在喝酒后持一把西瓜刀前往該音樂會所。
溫某在會所樓下遇到會所員工江某、吳某,酒后的溫某不顧林某勸解及被害人江某的辯白,一語不合便持西瓜刀追砍江某,導致江某第三掌骨基底部開放性骨折、第四掌骨開放粉碎性骨折、第四掌骨關節(jié)開放性脫位并側副韌帶斷裂等。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江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2015年5月14日,溫某到霞浦公安局投案。
持械隨意打傷他人
被判尋釁滋事罪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溫某破壞社會秩序,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溫某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溫某應當賠償因其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江某遭受的經濟損失,具體的賠償項目及金額,應以法院核實的為準。
法院最后認為,根據案件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溫某一年六個月的刑罰,并賠償受害人江某兩萬多元。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