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寧宣判一起網(wǎng)絡賭博案 15人涉網(wǎng)絡賭博被判刑
寧德網(wǎng)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張慧娥 蔡逸梅) 日前,壽寧縣法院判處一起多人參與的網(wǎng)絡賭博案件。夏某平、蔡某康等15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法院還結合案件具體事實情節(jié)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
據(jù)悉,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間,夏某平、蔡某康、夏某康、夏某貴、余某樹等5人開始經(jīng)營網(wǎng)絡游戲平臺的上、下分代理(俗稱“銀商”),陸續(xù)取得“850”“天天電玩城”等網(wǎng)絡游戲平臺的代理權限。其后,以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為網(wǎng)絡游戲玩家提供人民幣與游戲幣之間的兌換服務,違反規(guī)定以人民幣向游戲玩家回收游戲幣,并通過購買、銷售、回收的不同兌換比例賺取差價,每100元交易量可從中獲利1.5元,同時通過賺取銷售游戲幣返利、出售游戲代理權限等方式獲利。
其中,夏某平涉案賭資19377000.41元;蔡某康涉案賭資7068047.69元;夏某康涉案賭資3886754.78元;夏某貴伙同余某樹設立工作室,抽頭漁利達51000元,夏某貴又在夏某康為主的工作室投資4萬元,涉案賭資1935001.82元;余某樹又單獨設立工作室賭資達92701.8元。被告人黃某強、王某代等10名被告人參與經(jīng)營管理或直接提供幫助。
法院還查明,夏某平、王某代還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手機微信以“搶紅包”形式組織眾多不特定人員賭博,涉案賭資累計4087098.32元。
法院認為,上述15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結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退贓、悔罪表現(xiàn)及審前社會調(diào)查等情節(jié),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鄭力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