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寧縣檢察院對全市首例偽造身份證件、使用虛假身份證件案提起公訴
男子用“假證”辦真事被起訴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林韻) 使用虛假身份證結婚、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信用卡及儲蓄卡,這樣看似不可思議的事情,卻真實地在我們身邊發(fā)生了。近日,壽寧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一起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時,對該案被告人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的漏罪一并提起公訴。據(jù)悉,這是寧德市檢察機關首例提起公訴的偽造身份證件、使用虛假身份證件案。
【案情】
以容貌變化為由更換二代身份證
據(jù)悉,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楊貴(化名)以掛失為由,冒用楊來(化名)的居民身份信息向公安機關戶政科申請補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同月29日,其以容貌變化為由,向某派出所申請更換“楊來”二代證視讀采集照片。
領取到“楊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后,楊貴于2013年2月28日以楊來之名同林燕英(化名)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同年11月6日,使用“楊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2014年10月16日,使用“楊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領南京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此外,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間,其還使用“楊來”第二代居民身份申辦信用卡1張、儲蓄卡2張,先后申請個人小額保證保險貸款40000元、個人小額信用貸款25000元。
2016年8月10日,壽寧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貴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壽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18日,壽寧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楊貴涉嫌偽造身份證件、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予以追罪。2017年2月16日,壽寧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提醒】
應當使用國家機關制作、頒發(fā)的身份證
據(jù)承辦檢察官介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是指行為人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必將侵害社會公共信用。
檢察官進而解釋,“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這一用語意味著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身份真實性,因為身份的真實性是塑造完整的社會公共信用的前提。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偽造了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信息是其本人真實的身份信息,此時,如果行為人使用該身份證的,依然成立本罪。雖然行為人沒有侵害身份證的身份真實性,但是偽造行為本身存在違法性。
“因為在社會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確立的安定的社會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證時應當使用國家機關制作、頒發(fā)的身份證,而不能使用非法制作的身份證。如果行為人明知該身份證不是國家機關制作、頒發(fā)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記載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實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違法性。”檢察官提醒。
■法條鏈接:
《刑法修正案(九)》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