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 法院認定妻子對債務不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且未被證明用于共同生活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彭雯)就算是每日同床共枕的夫妻,對方的事也不可能事事皆知,有人直到債主找上門才知道另一半有負債。那么,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借的債務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日前,古田縣法院宣判一起夫妻債務案件,判決在欠條上簽名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未簽名的配偶不承擔責任。
債權人起訴證據不足
妻子不承擔還款責任
據介紹,原來蘇甲、蘇乙因工程款未結清,被朱丙告上法院,而蘇乙的妻子陳丁也在被告之列。朱丙稱,蘇甲、蘇乙欠其油漆款457100元,二人出具欠條,至今尚未還款。陳丁作為蘇乙的妻子,該欠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故要求陳丁負共同還款責任。陳丁辯稱,對欠款不知情,蘇乙未曾提起過,債務與其無關,不承擔該還款責任。
古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朱丙主張陳丁系被告蘇乙妻子,欠款發(fā)生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據此推定欠款屬于蘇乙與陳丁的家庭經營所負債務,但朱丙未對訟爭款屬于蘇乙、陳丁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欠的債務進行舉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原告主張該筆欠款系蘇乙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故判決由被告蘇甲、蘇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陳丁不承擔責任。
據悉,此案系首例古田縣法院依據新司法解釋審結的案件。
最高法發(fā)布“新解”
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記者了解到,近幾年,出現(xiàn)了不少一方擅自舉債甚至是一方私下惡意舉債,導致實踐中夫妻一方“被負債”情況屢屢發(fā)生,因此單純從舉債時間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受到質疑。
據古田縣法院法官介紹,在新的司法解釋公布實施之前,關于僅夫妻一方具名結欠的債務,配偶應否共同償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只需證明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可,如果夫妻另一方有異議,則需要舉證證實舉債屬于兩種例外情形,未舉債一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符合兩種例外情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不論另一方是否知曉,即使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夫妻已離婚,配偶一方可能還要承擔還款責任。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減輕了非舉債配偶一方的舉證責任,將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新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原告主張債務發(fā)生于被告蘇乙、陳丁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推定為家庭共同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但原告未能對此進行有效舉證,原告主張屬于蘇乙、陳丁夫妻共同債務依據不足,故判決欠款人配偶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