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結婚”后未登記 要求“離婚”鬧上法院
寧德網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鄭曉燕) 男女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訂婚、結婚,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可在舉行結婚儀式后不久,雙方因性格不合,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于是男方向法院起訴女方,要求退回婚約彩禮。經古田縣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2015年8月中旬,男青年林輝(化名)與女青年林芬(化名)經媒人介紹認識。兩人相識后不久決定結婚。林輝通過媒人給林芬家彩禮218888元、回禮8888元,兩家人開始著手準備結婚事宜。10月兩人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11月14日,舉行了結婚儀式,“結婚”后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后,兩人因性格不合,缺少溝通,常鬧矛盾。后來林芬身體不適,便回娘家長住,不愿再回婆家。林輝認為,既然無法共同生活,雙方也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林芬應當返還彩禮以及金器飾品。女方拒絕其要求,認為按照農村習俗置辦嫁衣、金器、禮餅等已經消耗完畢,無法返還。
男女雙方就女方置辦酒席花費43200元,派送禮餅9000元,置辦嫁衣20000元等共計72200元,是否屬于返還彩禮范圍,以及金銀飾品是否屬于婚約財產的范圍,在法庭上進行了舉證辯論。庭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女方愿意當場退還彩禮90000元及男方饋贈的金銀首飾,且返還用彩禮款購買的金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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