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棵桑樹招蚊子 引發(fā)鄰里大打出手
寧德網消息(鄭曉燕) 熟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家住古田縣黃田鎮(zhèn)的丁某與陳某鄰居多年,鄰里關系一直和諧融洽,卻因為一棵桑樹,兩家人鬧起了不愉快,甚至動手打了起來。
近日,古田縣法院審理了這起因鄰里糾紛引發(fā)的侵害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案件。
2015年8月,天氣炎熱,夏夜里蚊蟲多,陳某覺得蚊蟲增多是因為伸進自家院子的桑樹枝導致的,于是將這些“越界”的桑樹枝一股腦砍光了。這下蚊蟲是少了,可是鄰居丁某不同意了。原來,這棵桑樹是長在丁某院子里,丁某覺得樹是自家的,陳某怎么能說砍就砍呢?陳某認為桑樹是野生的,是無主物,影響了自家的生活,當然可以處理。兩家開始爭執(zhí)不下。
隨后,丁某與陳某及陳某的兒子,在院子前桑樹邊上再次發(fā)生爭吵,同村的鄭某路過,問清事情原由后,欲從中調和,言語中偏幫丁某,結果雙方一言不合,開始相互拉扯,造成鄭某右手拇指、脖子擦傷等輕微傷害。
次日,鄭某身體倍感不適,有嘔吐現象,經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腦震蕩等。鄭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陳家父子二人賠償經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3892.47元。陳家父子認為,鄭某的傷情是本身固有疾病,并且這件事的發(fā)生,鄭某也有責任,請求法院駁回鄭某的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與陳家父子因為瑣事產生糾紛,本應在互讓互諒的基礎上化解矛盾,然而雙方卻采取爭執(zhí)、拉扯、推搡等不當方式激化矛盾,導致案件發(fā)生,雙方均有相應的過錯。對于鄭某的損失,陳家父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鄭某自行承擔。同時鄭某主張的賠償數額偏高,部分項目不合理,僅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陳家父子連帶賠償鄭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849.52元的70%,即人民幣3394.66元,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