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傷人成被告七年后賠償傷者
寧德網消息(寧德晚報記者 陳健 通訊員 王雅麗) 未滿16歲的福鼎少年小夏曾因尋釁滋事將他人砍傷,其父母也成為被告需賠償對方經濟損失。然而,因家境窘迫,賠償一事一拖再拖。近日,在判決時隔七年后,已經成年的小夏終于為自己年少時的“意氣用事”買了單。
據了解,2011年,小夏受人指使,在福鼎市汽車南站附近持刀追砍被害人趙某,造成趙某腰部、手部受傷,后經鑒定為輕傷。當天,趙某便前往外地就醫(yī)。小夏因涉案時未滿16周歲,未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趙某訴至福鼎市法院,要求小夏的父母為夏某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小夏的父母賠償趙某11萬余元??尚∠囊患疑罾щy,無力承擔賠償費,11萬元的賠償一拖再拖。
據了解,該案時隔多年,當年未成年的小夏如今已經成年,為此,趙某再次向法院申請恢復執(zhí)行11萬元的賠償款。恢復立案后,執(zhí)行法官拘傳小夏至法院,又聯系申請人趙某,主持雙方開展調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趙某同意將賠償金降至9萬元,小夏當場給趙某轉賬2萬元,并承諾分4次償還剩余的7萬元。一件時隔7年的執(zhí)行案件終于執(zhí)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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