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獄半月“重操舊業(yè)” 連盜7戶未得財物被起訴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江祖程) 隨身攜帶作案手套和螺絲刀,秘密進入居民房內(nèi)實施盜竊,這樣的“套路”對于福鼎市的劉某某來說,已是“輕車熟路”,但此次他未能竊得財物被群眾抓獲。而這距離他出獄僅隔半個月。近日,福鼎市檢察院以劉某某涉嫌盜竊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jù)了解,劉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2017年1月5日14時許,劉某某隨身攜帶作案工具手套和螺絲刀,從福鼎市城區(qū)乘坐出租車到福鼎市山前街道蘭田村,后進入該村河邊前排的居民房內(nèi)實施盜竊,其陸續(xù)進入7戶房屋,搜翻衣柜、床頭柜、挖撬保險柜,但未能竊得財物被群眾抓獲。
據(jù)悉,被告人劉某某此前因盜竊犯罪被多次判刑:2010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25日期間,因盜竊(未遂)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2002年1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7000元;2012年11月22日,因盜竊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4年3月28日,因盜竊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4年12月5日,因盜竊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15年12月29日,因盜竊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
近日,福鼎市檢察院以劉某某涉嫌盜竊罪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當公訴人問及為何屢犯不改且在刑滿釋放后半個月內(nèi)又實施盜竊犯罪行為時,劉某某沉默不語,毫無反思悔過之意。據(jù)此,公訴人提出劉某某屬累犯,且不思悔改,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針對劉某某實施盜竊行為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及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況,公訴人亦依法認定其具有未遂、坦白情節(jié),建議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