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審查起訴一起五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貸款中介”為由騙取儲蓄卡出售
寧德網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朱婷婷) 以“貸款中介”為由,騙取申貸人儲蓄卡出售;收購儲蓄卡后再轉賣獲利……近日,福鼎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劉某云等五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承辦檢察官提醒,拒絕出售儲蓄卡,不應貪圖蠅頭小利而為犯罪活動提供土壤。
清晰完整作案鏈條
嫌疑人馬某聰以“貸款中介”為由,騙取申貸人身份證復印件、有U盾和密碼的儲蓄卡。到手后,馬某聰以每張260元的價格賣給任某華,共賣出95張。嫌疑人任某華向社會大量收購儲蓄卡,然后將包括從馬某聰處收購的儲蓄卡轉賣給劉某云。經查,任某華共倒賣給劉某云儲蓄卡781張,非法獲利7萬余元。
嫌疑人劉某云一方面向任某華收購儲蓄卡,另一方面聯系他人進行販賣,并以月薪萬元雇傭嫌疑人李某、卜某幫助收寄、檢驗儲蓄卡。劉某云將儲蓄卡轉賣給不知名的買家(其供述稱有不少臺灣買家),從中每張賺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差。截至案發(fā),從劉某云手上轉賣出的儲蓄卡數量無法計數。
數量巨大儲蓄卡有何用途
那么,一張普通的儲蓄卡帶電話卡賣兩三百元,帶網銀U盾的儲蓄卡更是賣到近千元的價格??諆π羁ň壓沃颠@么多錢?又是誰在大量收購這些儲蓄卡?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這是因為電信詐騙需要大量儲蓄卡進行多級分戶轉賬。電信詐騙團伙騙到錢后,馬上通過多張儲蓄卡之間的轉賬,在個把小時內把錢轉到境外,然后在境外取現,躲避偵查機關的攔截跟蹤。此案中的儲蓄卡經流轉后就到了詐騙團伙周某琦、劉某健等七人(均已提起公訴)手中,該詐騙團伙用以迅速轉賬電信詐騙所得款。
莫讓自己成為犯罪“幫手”
“辦張空儲蓄卡或者將閑置儲蓄卡賣給他人,獲得幾百元收入,這等美事何樂而不為?”承辦檢察官分析,就是這樣心理,使得電信詐騙團伙獲得大量儲蓄卡轉移詐騙款,讓犯罪屢屢得逞。
對此,承辦檢察官提醒,他人儲蓄卡可以隱瞞使用者真實身份,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來進行詐騙、洗錢、藏匿財產等犯罪活動。從這個角度看,出售人相當于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幫助,助長犯罪分子的氣焰。同時,我國的儲蓄卡屬于實名制,卡內存儲了很多個人信息,一旦被收卡人用來從事非法活動,將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出售儲蓄卡,很可能會導致戶主個人信用與財產受損。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guī)定,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guī)的違法行為,出借人會被追究相應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