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柜員機他人卡內7100元 被判6個月拘役罰了28000元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溫鈺松) 見到別人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后,福鼎市的溫某某起了貪念,取走卡內現(xiàn)金7100元。福鼎市檢察院以溫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移送法院起訴,日前,溫某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8000元。
經(jīng)查,2015年12月31日15時54分許,被害人陳某某持銀行卡至福鼎市某某街道ATM機轉賬,事后忘記將卡取走。爾后,被告人溫某某至該處見被害人陳某某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后,分五次在ATM機上操作共取走現(xiàn)金人民幣7100元,并將該卡取走。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檢察官提醒,唯有通過合法途徑賺取錢財,才用得踏實,用得舒心。反之,為一時貪念、貪欲,即使取得錢財,也要為之付出代價。
法條鏈接: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高檢發(fā)釋字[2008]1號)“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葉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