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三男子結伙搶劫 搶得90元獲刑3年多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吳寧寧) 搶劫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將搶劫罪列為重罪,并作為重點打擊對象。但是仍有不少人為了經(jīng)濟利益,鋌而走險,最終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嚴厲的制裁。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三人結伙實施的搶劫案,雖然只搶了90元,但他們卻要為此付出慘痛代價。
據(jù)悉,2015年6月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夏某提議物色目標伺機劫取財物,被告人黃某、莫某均表示同意。隨后,三人駕駛一輛黑色電動車行至該城區(qū)桐山街道某工地附近時,遇見被害人劉某(男,18周歲)、吳某(女,18周歲),即對劉某進行毆打和恐嚇,夏某摸了吳某的胸部,并當場劫取現(xiàn)金人民幣90元。經(jīng)鑒定,被害人劉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同日凌晨3時40分許,因劫取財物較少,被告人夏某遂提議物色目標再次搶劫,被告人黃某、莫某亦表示同意。隨后,三人逛至桐山大橋附近路段,遇見被害人王某(男,21周歲)、劉某乙(女,17周歲)并尾隨其至桐山大橋橋頭時,夏某用手機敲打王某頭部,黃某、莫某一同追打王某。后因被害人王某頭部出血,三人停止毆打,并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的傷情屬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夏某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劉某、吳某人民幣各5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諒解。另查明,被告人黃某歸案后有立功表現(xiàn)。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莫某、黃某結伙以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莫某、黃某在第二起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應減輕處罰;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具有立功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夏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故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判處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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