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孔明燈引發(fā)火災 法院調解漁戶獲賠償
寧德網消息(記者 夏巖緣 通訊員 朱健忠) 燃放孔明燈,本是期許美好之意,但今年4月,幾位到福鼎崳山島旅游的游客卻因燃放孔明燈,引發(fā)一件不小的“麻煩”。
原來,今年4月5日,上海游客邵某與朋友一行到崳山島旅游。當晚,一行人在當地導游小王介紹的餐廳就餐。餐后,邵某一時興起,便拿出放置在餐廳二樓前陽臺的吉他進行彈唱,由此結識了6名蘇州游客。
以歌會友后,當日晚10時許,邵某提議放孔明燈。隨后,5名上海游客、兩名蘇州游客及一名當地村民遂在該餐廳二樓前陽臺一起放飛六盞孔明燈。未料,孔明燈放飛后不久,中灶村村民蔡某的漁具存放棚突發(fā)大火。
事后,根據福鼎市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燒毀福鼎市崳山鎮(zhèn)中灶村某號、某號民房墻體及兩者之間簡易搭蓋的漁具棚等,直接財產損失為28萬元。
火災事故發(fā)生后,怒火中燒的村民將燃放孔明燈的游客團團圍住,討要說法。崳山鎮(zhèn)司法所及時介入組織調解,但雙方因賠償款金額問題始終無法達成協(xié)議。就此,崳山鎮(zhèn)司法所遂將相關材料移送至福鼎法院太姥山法庭,法庭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決定進行訴前調解。
通過告知雙方訴訟風險并分析矛盾糾紛的起因及可能形成的結果,雙方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受損村民獲得17.8萬元補償款。據悉,補償款已全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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