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往來欠款公司起訴法人個體 主體不適格被法院駁回
寧德網(wǎng)消息(記者 陳健 通訊員 林紅) 日前,福安市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shù)匾患冶=」酒鹪V某公司法人代表蘇某某要求償還貨款,但法院查明蘇某某系履行職務行為,該債務不屬于蘇某某的個人債務,應屬于該公司結欠該保健公司的貨款,故裁定駁回保健公司對蘇某某的起訴。
據(jù)介紹,福安某公司從2014年1月起,多次向當?shù)匾患冶=」举徺I按摩器產(chǎn)品,到2014年12月19日為止,該公司累計結欠貨款248760元。之后,該保健公司從該公司處取回兩批按摩器產(chǎn)品價值125140元用以抵債,之后該公司法人代表蘇某某又支付貨款3000元,故最終該保健公司起訴要求蘇某某支付剩余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自2014年12月19日起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蘇某某雖然在上述對賬單簽字確認,但該保健公司出具對賬單上明確載明客戶為“該公司”,結合蘇某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實,應認定為上述貨款系該公司和保健公司的買賣往來欠款,蘇某某在對賬單上的簽字應認定為職務行為,與其個人無關。故蘇某某并非該案適格當事人,保健公司對蘇某某個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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