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男子虛構事實謊報警情被行政罰款
寧德網消息(李文福)7月14日,福安男子戴某和凌某因虛構事實謊報警情擾亂公共秩序,被福安警方分別處以行政罰款處理。
7月11日1時50分許,違法行為人戴某(男,現年38歲,福安市潭頭鎮(zhèn)人)使用手機撥打110謊報警情稱:在坂中鄉(xiāng)職專北路回頭客超市附近,其將精神病院開的一星期的用藥一次性吃掉,身體出現不適需要幫助。坂中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后,違法行為人戴某拒絕接聽電話。經了解,未發(fā)現有報警人所陳述的警情。7月14日,違法行為人戴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其謊報警情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戴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坂中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戴某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無獨有偶,7月14日凌晨4時許,城北派出所接到市民蘭某電話報警稱:其朋友凌某在鴻都賓館旁邊被人搶劫,要求立即出警。接警后,巡特警反恐大隊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在對現場進行勘查后,民警詢問凌某被搶過程和錢的來源時,發(fā)現凌某言語含糊不清、前后矛盾,隨后民警將凌某帶至城北派出所審查。經辦案民警耐心做凌某的思想工作,講解110接處警規(guī)范后,凌某對自己報假警的行為供認不諱。據了解,14日凌晨4時許,違法行為人凌某(男,現年50歲,福安市人)在城北街道鴻都賓館旁因車費問題與出租車司機阮某發(fā)生爭吵,其因怕被阮某毆打,為了引起公安機關的重視,就打電話讓其朋友蘭某幫忙報警,謊稱其在鴻都賓館旁邊被人搶劫的違法事實。違法行為人凌某已構成謊報警情,因其能及時認識錯誤,積極悔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城北派出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500元。
責任編輯:吳圣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