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擔保借款10萬元未還 擔保人須擔責償還
法官提醒:擔保須謹慎,擔保方式易引發(fā)糾紛
寧德網消息(記者 吳寧寧 通訊員 羅彥霏) 替熟人擔保借款10萬元,誰知后來竟還不起錢,作為擔保人的陳某,和這對借款的夫妻一起被債主王某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安法院作出判決,判處這對夫妻林某、張某共同償還王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林某、張某的財產經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陳某承擔償還責任。
【案情】
擔保借款10萬元未還 擔保人須擔責
2013年12月20日,林某向王某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3%,未約定還款期限。隨后,王某于當日向林某的丈夫張某轉賬10萬元交付了借款,林某向王某打了借條,同時還找來熟人陳某作為擔保人。陳某于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確認:“以上借款如果林某無法償還,由本人負責償清連本帶息(一次性)”。
接下來的一年多,林某夫妻倆按月向王某支付利息,倒也相安無事。直至2015年5月20日,林某夫妻由于“手頭緊”,便沒有再向王某支付利息,也未償還借款本金。王某催討無果,最后將林某、張某夫妻倆,及擔保人陳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是訟爭借款的保證人,應對訟爭借款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對被告林某、張某的上述債務經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得到履行,由被告陳某承擔償還責任。被告陳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林某、張某追償。
據此,福安法院判決被告林某、張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標準計算,從2015年5月21日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被告林某、張某的財產經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被告陳某承擔償還責任。
【提醒】
法官提醒:擔保須謹慎
據承辦該案的法官葉林介紹,擔保方式分為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一般保證”,被告陳某作出“以上借款如果林某無法償還,由本人負責償清連本帶息(一次性)”的承諾應視為一般保證擔保。
而連帶擔保指的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當時,如果被告陳某作出的承諾沒有“以上借款如果林某無法償還”這句話,那么他就需要承擔連帶擔保的責任。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后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和借款人的責任基本上一樣,連帶保證人還款后,可向借款人索回該款項。
對此,葉林提醒廣大市民,一般擔保是指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時才由擔保人償還;而對于連帶擔保,出借人可直接向擔保人討要借款,擔保人不能以借款人有能力還款而抗辯,所以連帶擔保的責任重于一般擔保,在擔保時務必確認清楚自己承擔的是何種擔保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責任編輯:吳圣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