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些配套標準,“后公攤時代”才會少些套路
新京報 從技術角度明確按套內使用面積交易,一定程度上讓房子更“透明”。
近日,《住宅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其中第2.4.6條“住宅建筑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受到廣泛關注。2月24日,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稱,“住宅建筑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這一條款的提出,主要考慮是從技術角度規(guī)范住宅面積的計算規(guī)則。
這個消息一出來就引發(fā)各種解讀,有的稱馬上終結“公攤面積”,有的則說沒那么簡單。作為方案設計者,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相關負責人稱之為“技術規(guī)范”,無疑是最權威說法。但我認為,即便是作為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技術規(guī)范,其也極具導向價值。
天下苦“公攤面積”久矣
“套內”+“公攤”計價模式源于何處?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前,我國的住房制度很長時間都是實行福利分房,此階段還不存在公攤面積這一說法。改革開放后,房地產市場逐步實現了市場化,在對住房制度建設的探索過程中,不僅從香港地區(qū)引進了“土地招拍掛模式”和“預售制度”,還引進了“套內+公攤”的計價模式。
事實上不論是賣樓花變體過來的預售制度,還是土地招拍掛模式,在某種程度上都存在著一些弊端。而如今“建筑面積”計價方式之所以被廣為詬病,實則是因為“公攤面積”水太深。
比如,2010年山東高密某樓盤被曝公攤系數達52%,2017年南京某商住公寓部分戶型公攤系數高達58%,去年8月社交媒體上一篇名為《買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得70平方米,這么坑的“公攤面積”到底怎么來的?》的文章熱傳,更是將公攤面積問題上升到了社會層面,掀起了廣泛的輿論風波。
其實,公攤面積的問題不過是計價方式問題,如今卻演變成了開發(fā)商牟利的工具。問題的根源在于,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已經導致市場上“敗德”行為,經濟學中我們稱之為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道德風險。
近兩年,在國家的嚴厲調控下,一些開發(fā)商為了保證利益,便通過做大公攤面積、重復公攤、利用公攤牟利的方式將經濟周期波動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雖然公攤面積是受政策法規(guī)承認的銷售計價方式,但是關于公攤面積劃分、標準、比例等精細化規(guī)定,卻仍是空白,這是公攤面積能被開發(fā)商大做文章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缺乏相關專業(yè)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市場信息不對稱也是公攤面積成為一些開發(fā)商攫取利潤法寶的重要原因。
警惕去公攤面積后,生活質量下降
此次,住建部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確提出房屋應按套內面積進行交易,表明了改革積弊的態(tài)度。
正如這一方案的設計者所說,這一做法可以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解決套內建筑面積相同而住戶使用面積不同的問題;二是解決住戶使用面積不透明的問題??梢哉f,從技術角度明確按套內使用面積交易,一定程度上讓房子更“透明”,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實際上,住建部門并非簡單迎合公眾,該技術規(guī)范具有操作性。國際上通行的房屋交易計價標準通常是“套內所得面積”,香港也在2013年取消了以“建筑面積”計價方式售房,如今更公開表示支持房屋按套內面積進行交易,對公攤面積的態(tài)度顯而易見。
其實,按“套內面積計價”國內早有實踐。早在2002年,重慶就已開始以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對不按這一依據計價責令整改并處以交易金額5%-10%的罰款。作為“先驅”,重慶給我們的前車之鑒是:首先,以套內計價方式售房,在國內或者說在某些地區(qū)是可行的。其次,套內面積計價,需防生活質量下降風險。
需要警惕的是,以套內面積計價,勢必會壓縮開發(fā)商的盈利空間,開發(fā)商為了保證利益要么提高單位面積房價,將經濟代價間接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財富效應未必增加。要么降成本,例如,從建材、綠化、物業(yè)等方面找貼補。
住建部在官網發(fā)布的意見通知,已經表明國家方面對“公攤面積”的看法,但相關部門需做好配套工作。例如,制定綠地比例等公共面積的計算方式、建材質量、公共服務等相關標準。因為如果這些標準不明晰的話,“公攤面積”或許還會借尸還魂,將其代價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責任編輯:劉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