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7日寧德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寧德市人大消息 根據(jù)寧德市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寧德市第一屆人大代表林龍飛采取強制措施的報告》,市一屆人大代表林龍飛因涉嫌受賄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條、第四十條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寧德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許可寧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市一屆人大代表林龍飛采取強制措施,本決定通過之日起暫時停止其執(zhí)行代表職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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