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李榮春因工作崗位調(diào)整,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接受李榮春辭去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及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備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鑒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必須是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自決定通過之日起,李榮春的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相應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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